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3民初4097号
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经济开发区黄河路北侧、洋口运河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782086573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晶晶,江苏秉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星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丁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P9YTH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星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9元,由原告南通万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罗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