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213号
原告***,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王怡舟(特别授权),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圆(特别授权),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55号(13-9)。
法定代表人何雪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维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晓斐
代书记员 李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