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宁波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334号 原告宁波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455号(1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杭奥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50元,由原告宁波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