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7992号
原告:上海浩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浩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浩器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