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昊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3782号之一
原告:***昊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路街武汉客厅小型会展中心C栋12层20室(12)。
法定代表人:张小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龙,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路178号4幢1楼165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华英。
原告***昊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9月17日,原告***昊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计2763元及保全费1,928元,由原告***昊森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方 产
审 判 员  周学培
人民陪审员  朱王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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