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5789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路178号4幢1楼165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华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怡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晨
书 记 员  祝一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