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点不锈钢有限公司、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258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起点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田园大道17号钢结构产品生产项目3号1-7层-7、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路178号4幢1楼165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嵊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105××××608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0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