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823执保401号 广元市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广元市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2035××××0156账户以175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已足额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11月09日至2023年11月09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2022)川0823财保32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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