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川0823执65号 ***、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川082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8219.70元,并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健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2229××××0980账户存款129314.70元、中国银行剑阁支行1185××××3817账户存款744.80元至法院案款专户,上述案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2)川0823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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