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辖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科技三街北1号。
法定代表人:任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江东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园金狮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方建勋。
上诉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5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系铁牛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铁牛集团系上诉人的隐名股东,本案应当由永康市人民法院集中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涉案工程在金华市金东区,故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