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4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义都市经济开发区科技三街**。
法定代表人:任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华,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江东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园金狮路**
法定代表人:方建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奕,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24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张燕燕
审 判 员 蓝俏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吴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