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6477号
原告:浙江恒耀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金星大道**。
法定代表人:柯尔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益明,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园金狮路**
法定代表人:方建勋。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恒耀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恒耀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恒耀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华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朱扬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