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垠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民初7173号

原告: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江东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园金狮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1473514113。

法定代表人:方建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京卫、赵子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垠壹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镇振兴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3440669949。法定代表人:孔贵生,总经理。

原告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垠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婺江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立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赵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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