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正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正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民初2699号
原告:***。
被告:吉林市正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石井街联化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庄德书,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正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以要适用多元化解机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佳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