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11执保193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申请人:吉林市正凯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
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按(2020)吉0211民初8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9200元(以实际冻结数额为准)。
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瑛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