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49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5701159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
法定代表人龚政尧。
被执行人河南中叉物流搬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262494,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丁元。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叉物流搬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2020)浙0109民初6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3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0年8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9执49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阳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