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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9执72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5701159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
法定代表人:龚政尧。
被执行人:河南荣安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69812257G,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振兴大道与刘大线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荣义。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荣安能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21)浙0109民初5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0730元及自2021年10月16日起的仓储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三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查封,相应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器设备一批,暂无法处置。截止2021年12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09执726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白洁
审判员汤祖元
审判员盛红梅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薛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