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民辖终343号
上诉人安徽福连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4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的诉请、理由和依据,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结合本案,案涉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原告方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该所在地指向不明确,无法根据协议确定管辖,故本案应依法确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原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中择一诉讼。原审原告选择向原审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礼会
法官助理杨淼
书记员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