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4执814号
本院在执行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福连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皖0104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1068752元、违约金219600.72元(以10687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7日)、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4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福连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23836.7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福连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未支取的收入1323836.72元;或查封、扣押安徽福连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为1323836.7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成莹
书记员 刘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