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04民初52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福连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67元,减半收取2133.5元,保全费635元,合计2768.5元,由原告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唯
书记员 杨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