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11执503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111民初18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万泓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86号万泓中心2幢201、408、608、703、708、808、1103号房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源
书记员 李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