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臻铭信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81民初389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臻铭信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臻铭信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臻铭信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本院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南京臻铭信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花 洁
书记员 时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