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02民初1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工,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
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中段水产研发中心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266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陈工与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陈工的申请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2)皖1802民初1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1月20日,陈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