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02民初105号
申请人:陈工,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宣城
市。
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中段水产研发中心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266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陈工与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