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802民初105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宣城市。
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中段水产研发中心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266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18385358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56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