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6474号
原告:**年,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得邦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年于2022年12月14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2023年6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判员 程浮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