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中段水产研发中心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266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2023年4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 兵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