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1677号 原告:***,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中段水产研发中心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266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2023年4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沈 兵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 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