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6451号
申请人:***,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中段水产研发中心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266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账户)18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含支付宝、微信账户)185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