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645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中段水产研发中心楼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266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质保金18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质保金185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