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5786号
原告:**年,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水阳江路中段水产研发中心楼第三层,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401007389266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住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年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新安古建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