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

曲阳县众达物流有限公司、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275号
原告:曲阳县众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北水窦涧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6703014861。
法定代表人:刘兴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涛,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16924Y。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索林,山东林索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曲阳县众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曲阳县众达物流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庭核实,其明确表示本案不交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曲阳县众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洪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婷婷
书 记 员 荆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