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9号
原告:***,男,1974年5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男,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被告: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大明工业园内。
原告***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谷春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玉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