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03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青岛中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674507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烟台智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37060277319410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16924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被告**、威海裕丰能源有限公司、烟台智宏经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港城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2.27元,减半收取计2071.23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