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左、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26民初379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左,男,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男,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飞越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青,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左、***、飞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德 钦

人民陪审员  管忠昇

人民陪审员  金日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