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飞越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4民初4899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林,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江苏飞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1幢901-3室。
法定代表人:田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洋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新洋农场纬三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守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飞越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洋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士玲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顾明旺
书 记 员 倪士洋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