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越建设有限公司

7飞越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91民初7号
原告飞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号1幢90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飞越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越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姜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