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云06财保5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因情况紧急,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174908.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6174908.2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镇雄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王 碧 审判员 周应彪 审判员 杨稳香
书记员 陈浩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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