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1921民初2576号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奇,被告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在为被告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时受到伤害,依据法律规定,劳务接受单位被告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原告受伤的情形来看,高处坠物原告不能预见,故原告对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自身无过错,其合理损失应当全额由被告赔偿。原告受伤后治疗开支医疗费已由被告支付,不再计入赔偿范围。经鉴定“酌定后续治疗费10000元、酌定误工期为170日、护理期为50日、营养期为80日”,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据此支持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7000元、护理费4550元(其中住院期间3500元、出院后1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1000元。原告维权开支鉴定费1600元,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受伤后住院、鉴定等,必然开支交通费,酌定支持300元。综上,各项合理损失共为36100元。 综上,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被告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巴万高速IV标段工程,原告***经人介绍到该工地做工。2019年3月5日晚上,原告***在隧道作业时,被高处坠落的石头砸伤头部、肩胛等处,经送往通江县茹氏骨科医院诊断为:1、左肩胛骨上角骨折,2、左肩胛部皮肤擦伤。住院治疗至2019年4月9日好转出院。被告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支了全部医疗费用。经原告***委托,2019年7月15日,四川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2019]法临鉴字第587号司法鉴定意见:***本次损伤酌定后续治疗费10000元、酌定误工期为170日、护理期为50日、营养期为80日,原告开支鉴定费1600元。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无果,遂起诉来院。
被告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受伤后各项合理损失36100元。 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元,由被告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 导 人民陪审员 钱 蓉 人民陪审员 鲁芳秀
书 记 员 张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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