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宇砂石料经营部、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244号
申请人:***宇砂石料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关坪乡自新村阿沙坪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9MA6PGMPN5N。
经营者:季绍平,男,汉族,197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南段B区(地号:71-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77527303N。
法定代表人:徐林。
申请人***宇砂石料经营部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982286.08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宇砂石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982286.08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宇砂石料经营部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秀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