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6民终74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沁县大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诉人):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高新区网讯智慧中心B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7752730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往来账户收益、应收账款以及公司现有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中**提出为防止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损害**等人合法债权实现的行为,申请本院作出诉中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海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56870.7元存款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04.35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