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海磊事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23财保55号
申请人: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7L0L09,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邓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汲广珍,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芬,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23MA4W2L378P,住所地:遂溪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1。
申请人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1692012.21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账号为446***********835和201*************188的银行账户,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100万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县支行账号为446***********835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以692012.21元为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遂溪支行账号为201*************188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广东宏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庄丽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诗媚
书 记 员 潘颖欣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