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202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7日,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叶志城,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炀,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原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B369527594。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十楼、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婕、吴美辰,上海中联(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浦发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娥,女,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住云南审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和叶志城诉被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和叶志城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叶志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叶志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和叶志城承担。
审 判 长  杨颖慧
人民陪审员  吴 楠
人民陪审员  杨凤仙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