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6505号
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十楼、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B3695275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雅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龙台西街振兴楼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1H197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雅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