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17956号
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楼十楼、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B3695275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晋江市宜鑫宾馆,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鞋都公路旁***轮胎店楼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500548X9。
投资人:***。
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宜鑫宾馆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