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787号
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十楼、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B3695275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前亭镇后**秀岛西路一号,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ED8X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泰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