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凯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6民初1584号



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

委托代理人:张虎林,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利军,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凯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磊。

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闫 占 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粉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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