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凯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与江苏凯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辖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凯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庆道大道88号景苑128创新产业园F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5828063J。
法定代表人:虞磊,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庆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1019D。
法定代表人:耿香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兴市三阳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前亭村街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11158454。
法定代表人:徐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凯莱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莱德公司)、宜兴市景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兴市三阳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97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据此,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一般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比较大型的项目,且是不动产项目。而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比较小,且主要是动产。本案中,根据原告三阳公司所诉系双方签订的《防腐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欠款纠纷。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产品名称为“脱硫塔玻璃磷片防腐”、“浆液池玻璃鳞片防腐”;施工时间及施工范围为原告三阳公司防腐材料、施工器械、人员于2017年8月中旬必须到现场,施工队伍进场后30天内完成防腐施工;按甲方技术要求施工,乙方合同单价含材料费、人工费、现场脚手租赁费及施工工具费;施工地点为甲方施工现场(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热源公司)等。故根据合同的约定内容,标的为脱硫塔玻璃磷片防腐、浆液池玻璃鳞片防腐,标的较小,且非不动产,双方之间应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凯莱德公司、景苑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凯莱德公司、景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凯莱德公司、景苑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三阳公司辩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双方住所地都在原审法院辖区,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审法院亦有管辖权。请求驳回管辖异议。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脱硫塔玻璃磷片防腐”的施工特点,本案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被告凯莱德公司、景苑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凯莱德公司、景苑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