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江苏科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建公司)与淮安市民政局监理合同一案中,淮安市民政局申请不予执行淮安仲裁委员会(以下除裁定主文外简称仲裁委)作出的(2015)淮仲裁字第485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淮安市民政局称,1、因电线电缆问题造成工程延期4个月,造成淮安市民政局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根据监理合同约定,该部分损失应当由科建公司承担;2、地源热泵工程和内部装饰工程及内部供电合同都是后增加工程,该部分监理费461600元与延期监理费属于重复计算,应当从延期监理费中扣除;3、社会福利院监理工作已经于2012年2月28日完成,儿童福利院、康复中心监理工作于2013年7月24日完成,到2013年12月份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无需提供监理服务,应当扣减监理费55.5万元;4、工程投入使用后,出现大量的质量问题,科建公司未及时向淮安市民政局反映并提出建议,导致消防验收不合格,竣工验收被拖延。就上述问题,淮安市民政局已经提出仲裁申请;5、涉案仲裁裁决对淮安市民政局提出的上述问题没有审理,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综上,科建公司行为严重侵害淮安市民政局的合法权益,请求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
科建公司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仲裁裁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淮安市民政局所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淮安市民政局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查明,科建公司与淮安市民政局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5)淮仲裁字第485号裁决,裁决淮安市民政局支付科建公司监理费1999808.76元。淮安市民政局已经就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中提及的电线电缆损失、后增加工程监理费、扣减监理费、消防验收不合格、竣工验收被拖延等问题另行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淮安市民政局称涉案仲裁裁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涉案仲裁裁决并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淮安市民政局所提其余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且淮安市民政局已经就其余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另案申请仲裁。综上所述,淮安市民政局不予执行涉案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淮安市民政局不予执行淮安仲裁委员会(2015)淮仲裁字第485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