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17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先华,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7008263412,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苗冲村***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5750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
法定代表人:黄烁。
被申请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79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1号B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苏1102民初1782号裁定,保全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扬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审理中,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撤回相应的诉讼。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