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1782号
申请人:张先华,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巢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扬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65764507N,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邗江大道建工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涂廷道。
被申请人: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5750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9号。
法定代表人:黄烁。
被申请人: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79A,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1号B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6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张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